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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产品可申请正式登记。对目前《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部分免于登记的肥料产品、复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由于已经农田使用多年,可直接申请正式登记。
针对我国地域广、肥料产品种类多、肥料企业多而分散的特点,为方便经农田使用多年的肥料产品企业和适宜范围受地域限制强的肥料产品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征求意见稿将登记机构设置分为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部分。
由于肥料产品发展迅速,肥料登记工作专业性强,为保证获登记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聘请农业、化工、质监、工商等部门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新型肥料产品的肥效、安全性进行评审。
四对肥料生产和经营的管理。征求意见稿主要通过肥料登记制度把好产品质量关。为达到肥料质量要求,肥料生产企业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征求意见稿没有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设置专门的许可,只在第十八条中提出了应具备的条件,目的是为了简化企业办事手续,并在第十九条中规定: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
鉴于肥料产品的特殊性,为保证肥料产品的质量,避免在流通环节出现产品质量或其它问题,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征求意见稿对肥料经营者设置了条件,并由工商部门负责审核和发放肥料营业执照。
五标签管理的重要性。肥料的成分、性状等无法通过观察、触摸等方式予以辨识,对肥料使用方法也有严格的要求,使用不当不仅会对使用者本身及农作物产生危害,还会对环境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各国在肥料法中均要求肥料在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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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予标示。肥料标签既是生产者对使用者的一个承诺,也是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借鉴国外和国内以往的经验,征求意见稿对肥料标签也提出了要求,第二十五条规定:标签应当用中文载明产品通用名称、商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号;产品有效成份的名称、含量;净含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标明保质期。对贮运和使用有特殊要求的肥料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说明。进口肥料,还应当标明代理商在国内依法注册的企业名称和地址。
肥料产品标签应当与肥料登记核定的标签一致。标签上的信息应当清楚、明白、难以消除,且不得虚假和带有误导性,以便于使用者辨认和了解,行监督管理。
六对肥料使用的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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