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与检查,必要时可组织预检。第二十七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成验收组进行验收:(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按国家规定组成。(二)集团公司办公厅组织或受国家档案局委托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集团公司办公厅、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三)地区公司档案管理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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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由地区公司档案管理机构、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
单位人员担任。专业技术性强的项目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二十八条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第二十九条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录1)和《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录2)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项目档案自检报告。第三十条项目档案自检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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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附项目档案自检报告,填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录3)。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项目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参加项目的中交验收、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的预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第三十三条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专业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四条项目档案验收应当以会议形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档案部门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