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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能活动,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载体的项目文件,应当收集齐全,归入建设项目档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划分见《集团公司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附录1。
项目档案保管期限一般分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保管档案的年限可根据其参考利用价值分为30年和10年。
第二十条项目可行性研究、任务书,以及项目管理文件和竣工验收文件应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进行整理。项目竣工文件应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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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案整理规范》(DAT282002)进行整理。图纸应按照《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1989)要求统一折叠。电子文件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各机构和参建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按阶段或单项,将经过整理的项目文件,提交建设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和参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建设项目重要阶段、事件、事故,应当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并对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进行编写。
第二十三条项目竣工图必须逐张加盖并签署竣工图章,竣工图章应加盖在标题栏上方或左边空白处,无加盖竣工图章的位置时,可加盖在标题栏的背面处;竣工图章中的内容填写应齐全、清楚,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签或以个人印章代替。
竣工图章内容、尺寸详见《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
第二十四条项目文件归档一般一式一份(其中项目竣工文件一般一式二份),声像文件一般一式二份,电子文件一般一式三份。有合同要求的除外。
第五章档案验收与登记
第二十五条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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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档案验收执行下列规定:(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由国家档案局组织或委托组织。(二)由集团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组织。(三)由专业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组织或委托组织。(四)由地区公司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由地区公司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集团公司办公厅对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加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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