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审批。
(二)新设公司需提交以下文件:
1、原公司股东会关于分立的决议(原件1份);
2、原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原件1份);
3、登报已满45天的分立公告(原件1份);
4、新设公司为有限公司或者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别按照各自新设的条件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十七、内资企业变为外资企业登记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和全部副本原件;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4、企业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在申请书内填写);5、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1份)决议应符合企业章程的规定;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审批机关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1份);7、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8、新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对原件);
f9、新外方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10、股权转让协议(原件1份)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提交国有产权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分,股权转让协议还应经产权交易机构鉴证;不涉及国有产权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办理公证或鉴证;11、法院强制执行的提交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十八、内资有限公司变股份公司登记
1、原有限公司或新的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2、商号查重(原件1份);
3、原有限公司股东会关于变更公司类型的决议(原件1份);
4、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募集方式设立的提交);5、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原件1份);
6、具有法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原有限公司净资产的审计报告(原件1份)(折合的股份公有限司实收资本总额不得高于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
7、评估报告(原件1份);8、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注册资本不变的是否提交验资报告?);
9、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属新的发起人须核对原件);
10、载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董事519人;监事3人以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