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法律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制度。(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人身安全保障制度鉴定人在出庭作证过程中,害怕遭到当事人的打击、报复,对于出庭作证心怀疑虑,往往出于自身安全的考虑拒绝出庭作证。因此,有关立法机关要尽快立法,进一步明确对鉴定人人身安全予以保护的主体机关、保护措施以及明确对保护不力的惩戒等内容,确保为实现事前保护和事后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同时,完善庭审程序,保障鉴定人的人身安全,可设立灵活的质证程序,保障鉴定人顺利接受质询。
f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
comc
(三)加强宣传,消除认识误区,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鉴定人出庭作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对鉴定人,要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不断增强其法制观念法院在通知其出庭作证时,应向其明确告知,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拒不出庭的,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向其解释、介绍我国法律关于对鉴定人进行保护的规定,让其坚定对法律的信心,并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人民群众要通过各种普法教育,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良好氛围。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