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新民事诉讼法中再审制度的思考
摘要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民事再审程序是独立于普通审级的一项补救性程序,是确保当事人利益的最后防线。多年来,我国学者一直对民事再审程序进行着多角度研究,以推动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科学化、合理化。2007年10月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文章从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着手,谈谈一些的看法和见解。关键词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修改
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民事再审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既判力的判决、裁定及其调解协议确有错误而提起或申请再审,由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①具体表现为因本院院长或上级法院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定程序决定再审、提审或指令再审;因当事人或其它有权提出申请再审的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或者因人民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符合法定情形提出抗诉,而进行再审所必须遵循的步骤和方式。该程序强调无论在事实认定或法律适用上,只要确有错误即应通过再审程序加以纠正,贯彻了我们国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理念。(二)民事再审程序的特征从民事再审程序的概念当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民事再审程序的三大特征:1民事再审程序是非通常性诉讼程序。按照一国诉讼审级设置的标准,可以把诉讼程序分为通常诉讼程序和非通常诉讼程序。我国目前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都属于通常诉讼程序,而再审程序则属于非通常程序。第一审程序是必经程序,而一般而言,只要当事人愿意,就可启动第二审程序,这在司法实践中是经常发生的,而司法制度也给予了充分保障。至于要启动再审程序,则更多出于一种“事后补救”的考虑,是对审判不公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在两审终审的审级框架之下,显然不是一种通常性诉讼程序,否则,便严重侵犯了法院生效裁决的既判力,削弱了司法权威。2民事再审程序是事后救济程序。民事再审程序审理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再审法院在依法撤销原已发生既判力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之前,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已经处于确定状态。而再审程序就是为了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原有的确定状态,是对既判秩序的否定与变更,因此是事后救济程序。
f3民事再审程序有特殊的启动方式。民事再审程序的提起主体有三个,即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