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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背景下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
作者:王彦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3期
摘要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的不断提高,当事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司法鉴定工作对于明确案件事实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立法的不统一和出庭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鉴定人出庭率极低。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从而确立起了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具体情形和相应的法律后果,为鉴定人出庭作证以及法院鉴定意见的采信提供了法律依据,便于法院公平、公正、合理地审理案件,有利于维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文拟从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演变,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出庭法律效力的认定以及如何保证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便于使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更加完善。关键词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作者简介:王彦兵,潍坊市委党校。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3002一、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演变经过立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及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十余年的艰苦努力和不断探索,我国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初步形成,建立起了符合中国法律特色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1199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该条款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的鉴定制度,但并没有规定鉴定人有必须出庭作证的义务。22000年,司法部颁布了《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鉴定人应依法按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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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年,《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颁布,第四十三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的要求按时出庭。”四十四、四十五条则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应注意的问题,在面向社会的监督方面有了初步的规定。42001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