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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的任免,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七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f第十八条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医院党办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超过党政联席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对作出任免决定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五)干部任职时间,自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十九条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任免人选,任免前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前公示制。拟提任的医院中层干部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如遇长假节日,一般要延长公示时间或推迟公示期。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第二十一条医院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基于医院整合的实际,首次聘任期限为一年,以后聘任期限一般为两年。
第七章交流与回避第二十二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交流轮岗制度。职能科室中层干部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六年的,原则上要实行交流;在同一职
f位连续任职达到十年的,必须实行交流。重点岗位科室主任连续任职时间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由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和直系血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医院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政领导班子以及党办等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时,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八章免职、辞职、降职第二十五条医院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在年度考核或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二)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第二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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