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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填写民主推荐表。收回推荐表数应达到发出推荐表数的五分之四以上。(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与会议投票推荐相互印证。个别谈话推荐范围一般是医院和院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四)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五)医院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得票数相对集中的前三名中确定。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民主推荐得票集中、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或者拟任职务对人选有特殊要求的,可实行等额考察。
第四章竞争上岗第九条选拔任用医院中层干部也可以实行竞争上岗。竞争上岗原则上要求在医院内部实施。第十条竞争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任职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f(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三)笔试和(或)面试;(四)民主测评;(五)医院党委根据参加竞争人员考试成绩和民主测评结果讨论决定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第十一条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一般由医院党委组织考察。第十二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拟订考察方案;(二)在一定范围内通过适当方式发布干部考察预告;(三)考察组通知考察对象写出近三年来的工作小结和廉政承诺;
(四)考察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和民主测评表》、个别谈话、实地考察、专项调查、查阅档案、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同时,对考察对象的个人修养、社会交往、家庭生活等情况进行广泛了解;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考察材料。第十三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个别谈话的范围为:(一)医院或院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医院或院区有关科室负责人;(三)考察对象所在科室人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f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院区党委和纪委以及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考察医院中层干部人选结束后,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竞争上岗、民主测评情况;(四)考察人和考察时间。第十五条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六章讨论决定公示第十六条医院中层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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