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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结合《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务令第339号)、《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使用自有收入、市以上财政资金开展信息化项目建设(含新建、改扩建)、续建、运维的:
(一)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所属部门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以及下辖的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区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及其下属各单位;
(三)市工商联、市级群团组织、市级民主党派机关及其归口管理单位和下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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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市级部门下属的各中职院校;(五)市级部门牵头组织,具体建设、运维具有一定公共管理职能的信息化项目的市内高校、医院。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化项目,应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以及《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申报范围及边界》要求。第三条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会同市级各部门对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联合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管理,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牵头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做好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衔接,按照立项规范形式形成并发布项目清单,审核初步设计内容,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评价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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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委网信办建立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六条市大数据发展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部署,编制市级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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