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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国家部署或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影响规划实施,应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市级各部门应当按照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编制本部门、本行业政务信息化3至5年的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并经本部门集中审议后向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网信办报备。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加强对整合建设总体方案编制过程中的评估咨询,指导市级各部门加强整合共建。
总体方案应当全面包含本部门、本行业在未来3至5年内正在或者计划建设、运维的信息化项目,明确建设时序,逐年进行申报。增加、删减或者调整纳入总体方案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参照本条第二款重新履行有关程序。
第七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市大数据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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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局负责按照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规划编制要求,审查部门项目需求的必要性(含建设依据充分性,系统整合共建、信息共享协同计划、方案,跨部门共性需求平衡等),充分考虑财力状况,按轻重缓急统筹组织申报、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清单。
项目建设单位有项目建设、运维需求的,应当按照报备的部门信息化整合建设总体方案,及时编制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含新建、改扩建)、运维项目需求说明,非涉密项目统一通过“渝快办”平台进行申报;涉密项目通过线下方式,提交市发展改革委转市大数据发展局进行审查。
第八条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工作,统一受理已纳入项目清单的项目批复申请,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协调、组织网络安全、预算管理、政务数据资源、密码应用、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共同参与项目技术审查。为简化程序、优化服务,原则上,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先行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要求,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申报、编制工作。纳入项目清单的运维项目,经依法审批的续建项目,以及纳入项目清单且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预)算(代初步设计),或初步设计及概(预)算方案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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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复的建设(含新建、改扩建)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部门应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编制时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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