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后,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从上述规定可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两种类别,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范围为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印发《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篇章或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98号)。(2)掌握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的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一)规划实施可能对相关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系统产生的整体影响;(二)规划实施可能对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的长远影响;(三)规划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之间以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3)掌握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以及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主要内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
f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实施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主要包括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不良环境影响的分析和预测以及与相关规划的环境协调性分析。(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环境影响报告书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4)了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责任主体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由规划编制机关编制或者组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机构编制。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质量负责。(5)熟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规定: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况除外。
(6)了解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草案报送的有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二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7)熟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