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2003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第一条中明确规定了其立法目的: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2)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定义是: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3)掌握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四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
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客观、公开、公正;二是要综合考虑实施后可
能造成的影响;三是在考虑环境影响时要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四是要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这不仅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也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之一。
(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f(1)熟悉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类别、范围及评价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一款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只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和“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等综合性规划要求编写“该规划编制的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规定的工业、农业、畜牧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