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法律(宪法及环境保护法律,包括综合法、单行法、相关法。单行法包括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环境标准,环境保护国际公约。(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掌握环境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这里的环境也就是环境保护的对象有三个特点:一是其主体是人类;二是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工环境;三是其是自然因素的总体而非社会因素。
(2)了解本法的适用范围;《环境保护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凡在此区域内所涉及对所称环境产生影响的一切活动,均适用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主权所及的所有领域,包括领陆领土、领水和领空;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除领海之外,按照法律规定或国际惯例,我国仍然享有管辖权的其他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3)掌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主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一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二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的污染和影响作出评价,并规定污染防治措施;三是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经过审批,需要通过建设项目行
f政主管部门预审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两个环节;四是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是计划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的必要条件之一。
(4)熟悉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自然遗迹、人文遗迹、古树名木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的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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