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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发文字号】新政发2017106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70721【实施日期】201707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新政发〔2017〕10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深入推进全区投融资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要求,现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3
f一、本目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中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重要依据。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各地做好项目核准工作提供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四、鼓励铝型材、硅基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高附加值产业发展,加强下游产品利用和延伸产业链。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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