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现金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有关人员利用公款私存取得利息收入,防止利用公款私存形成账外小金库。第十二条现金的提取或送存应配备专车和两名以上人员。第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
f现金支付范围:职工工资、津贴和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医药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其他不属于现金支付范围的支出一律采用转账结算。第十四条收取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必须及时入账,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设账外账;严禁挪用或出借货币资金,所有现金收付业务,必须有相关的收付凭证;严禁白条抵库;严禁为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严禁以大额度现金支付往来帐务或货款。以上情况一经发现查实,扣罚相关责任人当月奖金,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较坏影响的,履行赔偿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章银行存款的管理第十五条银行账户的管理(一)要严格履行银行账户财政审批手续。市局(公司)负责对本级和所属单位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报省公司进行财政审批、审核备查。除基本帐户和收入专户外,原则上不准开立其他帐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或变更开户银行的,县(市)区局(营销部)应报市局(公司)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省局(公司),省局(公司)批准同意后报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批,接到批复后再按规定办理开户及备案手续。(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期限使用账户。开立的各类专
f用账户应“专户专用”,不得改变账户用途。有使用期限的账户到期时,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撤销账户手续或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三)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单位负责人、账户名称、账号发生变更或账户注销时,要及时报省局(公司)备案。并于每年按要求将银行账户年检资料报省局(公司),由省局(公司)统一办理年检手续。(四)本单位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专卖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不得套取、挪用预算资金,以虚假名义申请资金中心拨款。(五)银行帐户的开立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并严格遵循《山东省烟草系统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第十六条我公司的银行账户包括:市局(公司)在工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和收入专户;配送部卷烟货款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