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货币资金收支行为,保证其安全完整,依据国务院《现金管理条例》,人民银行《银行资金结算办法》之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直属各部门及分公司的货币资金管理。第四条货币资金由公司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统一进行核算,并实行预算控制和授权审批。第五条建立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出纳人员负责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具体管理,对其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会计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及结存负有监督和主管责任。第六条严格钱、帐、物分管制度。出纳不得经管除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以外的帐薄登记和管理工作,不得兼任仓库保管、材料采购和会计稽核工作,不得同时管理银行票据和银行结算印鉴,出纳岗位实行定期轮换。第七条出纳凭手续健全,程序到位的合法票据办理收付,手续不健全,票据不合法,程序不到位的支付,出纳应拒绝办理。第八条出纳和会计应共同做好货币资金的清查工作。第九条出纳每日下午下班前应编制货币资金收支日报表上报公司财务部部长和报送公司领导。
第二章货币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十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权限:一、预算内支出由财务部部长或分管领导审批,预算外的由总经理审批,超过总经理审批权限报集团审批。
f二、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审批流程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越级审批。
第十一条货币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一、支付申请(一)先预付再报销业务1、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经办人需提供物资审批单、采购合同,;应付大型工程款,经办人需提供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确认单及集团批准文件;差旅费预支应提供公出审批单;交际费预支,应提供批准件;其他预支应提供呈批件、合同、文件等相应依据;2、属现金和银行付款的,应填写《借款单》,办借款手续。(二)先报销再支付业务除提供第十一条(一)款资料外,物资采购和固定资产购置,应提供税务发票、入库单、竣工验收单、物资采购审批表;应付工程进度款,应提供税务发票、工程付款审批单;应付水电费应提供税务发票、缴纳税费应提供缴税凭证、缴纳规费应提供政府税务收据,其它支出需提供相应税务票据并填填制费用报销单。二、支付审核(一)物资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和支付工程进度款,部门负责人应对收款单位及账号和合同的约定是否一致,支付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