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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作者:司雅雯来源:《商情》2018年第15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物质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原有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弊端也日益显露出来,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约定的变更终止,约定的效力,时间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得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存在问题完善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历史发展
夫妻约定财产制,亦即夫妻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通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和婚娴存续期间的对外责任以及婚娴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夫妻财产制度。在我国2001年颁布的《婚娴法》中,夫妻约定财产制有了更进一步的修改,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内、对外效力进行了规定,从此以后,以该次修订为范本,后来婚娴法几经修订,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并没有大的修改。
自从2001年至今,我国的综合国力逐步增强,但是在以维护夫妻间合法权益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也随之日渐重要的今天,我国依然采用十年前立法体系并没有特别完善时期的范本,由于与时代要求不能接轨,使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漏洞也逐步显现出来。
二、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评析
而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真正产生是白民国始,但到现在也已经发展了一百多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民法的各方面立法都有所发展,在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方面也有进步,但也有瑕疵。以下将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进行评析。
(一)主体方面。我国现行《婚娴法》第十九条是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要条文,其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由此可见,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的主体特定,即其主体必须是夫妻,没有经过婚娴登记不被法律承认的关系是不能进行夫妻财产约定的。
(二)内容方面。《婚娴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娴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以上,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方面采用采授权性规则,其规定夫妻对于婚娴财产的约定只能采取一般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制共同财产制的方式进行约定。
(三)约定形式。《婚娴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即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应该采取要式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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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订立财产协议的过程其实就是一个夫妻双方签订关于夫妻财产的合同过程,为了能够让合同更好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