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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遵守,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是最佳选择。
(四)约定效力。从对人的效力来说,分为两个方面:
(1)对内效力。对内来说,《婚娴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夫妻对婚娴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拘束力。”类似于合同对于合同双方的效力,婚娴财产约定一旦成立则对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无条件的产生效力。
(2)对外效力。对外来说,《婚娴法》第卜九条第五款规定:“夫妻对婚娴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此可见,夫妻婚娴财产协议要对夫妻以外的第三人产生效力,第三人必须知道夫妻之间有财产协议的存在。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于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在主体、内容、约定的内容、效力方面的亮点与不足上文已经描述,以下笔者将针对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不足提出改善建议:
(一)关于主体的改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当然是针对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但是笔者认为,在订立夫妻约定财产时的双方身份不仅仅只是夫妻,还有可能是订立婚约即将结婚的人。因此,这样即将订立婚娴关系的身份订立婚娴财产协议也应该是被允许的,只是对生效时间应该加以限制。
(二)对婚娴财产协议内容的限制应该合理。婚娴财产协议的内容约定应该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因为现实世界的情况都不会完全相同而且瞬息万变,对于协议约定的具体内容来说,只有当事人才知道怎样约定才能使自己或者协议双方利益最大化,法律对于这一方面是难以限定完全的。为了不使不在法律规定内的却能满足当事人利益的约定能够被法律所允许,笔者认为该项限定应该被取消。
(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公示制度。婚娴财产协议不仅是成立需要登记,因为自然原因(比如说当事人一方死亡或者婚娴关系不复存在)或者人为原因(当事人双方一致合意决定解除婚娴财产协议)而导致婚娴财产协议的解除也需要撤销登记,与此相对应的,婚娴财产协议的变更也是需要登记的。故而夫妻对于双方财产的协议无论是订立、变更或者撤销因为关系着夫妻共同生活的直接利益,故而他们都应该是严肃的,此时建立公示制度就显得非常必须了。
(四)完善制度体系。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应该存在一些原则和规范作为法律不能涉及部分的补充。笔者认为,立法应该添加的原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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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立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一定是不能违背公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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