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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材料的选择、安全附件的选
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以及安全操作要点等。第28条确定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
相应国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的瓶体设计应采用应力分析设计方法。
设计时,瓶体金属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屈服强度的设计选用值与抗拉强度的比值,一般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特殊情况按相应标准的规定。
表3见表第29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第30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f第31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第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第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第34条焊接气瓶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第35条盛装可燃气体的纤维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材料内胆(钢质或铝合金)。缠绕纤维可选用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或全缠绕。第36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固定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呼吸器及采用固定支架或集装框架的气瓶除外)。第37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改变原设计,应重新办理设计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2改变设计壁厚;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第五章制造第38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项目和审批的设计文件制造气瓶。第39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的内容
f和要求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40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1改变原设计;2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3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第41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连续进行热处理的条件分批。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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