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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3)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
(41)三、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73)四、正在制订的气瓶国家标准项目…………………………………………
(7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
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
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f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材料第四章设计第五章制造第六章气瓶附件第七章充装第八章定期检验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第十章附则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附录3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附录4气瓶判废通知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
f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经销、使用和检验等,均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标准中应包括产品型式试验的内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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