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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都涉及增值税相关的核算,还要注意价外税的问题,将已税收入还原为未税收入,尤其是兼营多种应税产品的企业,在实际工作中还必须按不同产品分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后进行纳税申报,其复杂性明显增加。111、合同条件的影响:(1)施工总承包合同:A、合同条款中存有甲供材;B、不利的合同条款,如在单价、总价合同中,出现了属于“政策性变化”不在合同变更、调整范围的约定;C、约定的付款方、结算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不明确或根本没约定;D、过渡阶段的(在建、未结、已结未付款工程)计税、扣税方式(待定)及欠税问题(2)分包合同:A、施工队伍选择的影响;B、材料、设备供应商选择的影响;C、租赁公司选择的影响;D、合同中未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或约定不严密等因素的影响;E、合同中没有约定风险(税负)转移措施。112、工程款收支时间差异较大的影响
f“三角债”将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业主付给总承包方的工程款普遍存在严重滞后问题,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6080,材料供应商拿不到全款,当然也不会给施工企业开足额发票,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2、针对“营改增”建筑企业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21、要加强认识,从思想上、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22、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行业推迟试点的契机,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做好“亡羊补牢”的工作显得特别重要,通过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23、在现行大多数建筑企业的传统管理方法和粗放管理水平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企业要从改革完善内部体制、机制、内控水平入手来应对这一严峻形势,利用“营改增”前这段过渡期,必须及早做好准备。24、建立公司增值税管控体系。建筑业由营业税改为增值税,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建立公司增
f值税管控体系,如制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建立增值税涉税风险控制制度和操作规范等;25、梳理现行财务核算办法,建立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明确增值税试点后各类业务的具体会计分录,有效指导下级公司的会计核算。26、修订预算及考核管理办法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核算应当进行调整,并且需要在系统中新设相关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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