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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其目的就是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为迎接这次改革,企业以各种方式进行了宣传和动员,以便在这次浪潮中做到未雨绸缪,将企业税制改革风险(税负)降到最低。1、“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11、纳税地点变化的影响:改革后,建筑企业不再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是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在承接工程时当地政府因地方保护存有排他性,使得建筑企业竞争更为激烈。12、扣缴业务人变化的影响:现行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以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改为增值税后,总承包和分包人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执行总承包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进而加剧了总承包人增值税发票难以取得的风险。13、征税范围变化的影响:建筑行业是一个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如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科研院所、监理咨询等,下有设备租赁、砂、石料供货商和工程劳务等方面是否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关系到建筑企业能否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税票,对建筑企业征税范围将带来较大的影响。
f14、由于我国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方法仍处于传统且粗放的发展阶段,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落后、宽松的承包模式无法对项目部及分公司进行有效管理,这些都直接导致企业对于进项税额的管理力度不足。这也是多家试点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企业税负不降反增的原因。15、建筑业施工劳务公司的影响:建筑劳务公司是否纳入“营改增”现尚无定论,如果没有被纳入“营改增”,则该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企业就有约30的成本无法抵扣。即使建筑劳务公司被纳入“营改增”,因外部劳务企业大部分都是小型施工企业,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很难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公司增值税税额最终也是要由建筑施工企业负担,除非公司与有资质的满足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劳务企业合作。16、甲供设备及材料进项税很难抵扣或差异很大。(1)甲供设备和材料:因甲供设备及材料是由建设单位根据施工企业提报的设备及材料需求计划而直接供应的,但是甲供设备及材料的购货发票却是由供应商直接开给建设单位的,施工企业因拿不到购货发票造成甲供设备及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2)地材:施工企业从项目所在地采购的砂石、沙、砖瓦、土等地材,都是由当地的个体户或自然人提供,经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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