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合同作出全面核查,并作出报告,经法务整理后交公司总经理。第三十七条法务在合同签订后,应对合同的履行进行监察、检查;对各部门出具的报告应即时作出处理。第三十八条公司定期对合同签订、履行、管理和归档工作定期如开会议,不断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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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三十九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原合同签订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相同。第四十条需要变更、解除合同,应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下,在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限期答复。第四十一条合同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正式文件、信函、电报后,必须及时请示承办部门领导立即处理。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1.主体变更,应征得合同各方书面同意。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3.经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经公证的合同,所达成的变更、解除协议,应报原公证、鉴证机关备案。第四十三条变更、解除合同的各方在尚未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第四十四条合同期限届满,各方未就合同续期达成一致的,合同自行失效。
八、合同的分类归档第四十五条合同承办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应将合同正本交本部门合同管理员保管。合同管理员对已生效的合同应编号登记列具清单后,连同合同原件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书、函件、图表、电报、传真等逐个建立档案。清单内容包括:合同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当事人名称、价金、签约时间、签署和审批领导、经办部门及人员、是否经律师审查及律师姓名、合同项目是否属计划内、经济内容是否符合财务规定等。第四十六条履行完毕的合同或已履行了一年的合同正本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往来信函、单据、传真件必须送综合部档案室进行编号归档。第四十七条法务每月25日至30日与承办部门合同负责人核对上月承办部门合同,督促合同归档。每年12月10日至30日法务将上年度签订的全部合同予以整理存档。
九、合同专用章管理
第四十八条合同专用章管理:(一)合同专用章仅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并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二)合同专用章做到专人专管,严格印章使用,所有用章均需由经办人员签字登记并建立使用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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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加盖合同专用章之前必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查签字,未经签字的任何合同都不得加盖合同专用章;
(四)非合同文稿及空白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