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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顾问律师就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以下三方面的内容:1.合同主体的审查。即依照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合同
主体资格、是否超越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经办人员代理权限情况进行审查。2.合同内容的审查。即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和齐全,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违约责任是否清楚,争议处理条款是否具备。3.合同文字的审查。包括审查合同用语是否规范、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第二十八条顾问律师出具审核意见后,主办人依据前述全部审核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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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稿,定稿后主办人将合同呈递法务最后审核。第二十九条主办人在部门评审后应呈送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第三十条属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合同,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签字后财务部加盖合同专用章。公司分管领导审批权限外合同,公司分管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第三十一条公司分管领导在签署明确意见后将合同呈递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审批签字后交财务部加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二条合同盖章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1.合同正本(至少一式四份);2.填写完备的合同申请书、合同洽谈记录(附后);3.资信调查所得的材料。第三十三条合同标的在1万元以下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合同标的在5万元以上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合同标的在10万元以上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核。
六、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合同承办部门和经办人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按下列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1.合同的相对方如期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合同终止后一个月内,经办人应对履
行过程作简要说明,并报交法务;2.合同的相对方如因情况变化,未能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中途不履行义务的,经办人应
在得知情况后1工作日内向法务出具详细说明,由法务根据情况提出建议,采取相应措施;3.合同的相对方完全不能履行合同或完全不履行合同的,经办人应在得知情况后1工作日内向法务提交详细说明,由法务征询顾问律师后,采取非诉讼或诉讼方式解决。第三十五条在上述处理过程中,合同经办人同时应将下列有关履行过程的文件交法务:1.我方所持的全部合同(包括补充合同)原件;2.相对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出具的文件:如提货单、欠款确认书、付款证明等;3.其他相前材料。第三十六条合同经办部门应在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星期内,对部门内未终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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