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师和职工第二十一条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四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学生第二十五条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书。第二十六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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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七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二十九条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条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