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一)聘任、解聘校长;(二)修改学校章程;(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第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3页共8页
f第十四条董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董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第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四)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六条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广东省广州市执信民办学校管理团队推荐,由董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由董事会聘任。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第十七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董事会决定;(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七)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第十八条学校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1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2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3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4页共8页
f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5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条学校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