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袁静本论文通过对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的性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倒置、举证责任分配上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论述。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举证责任的内容包括:主观的举证责任,客观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的性质是当事人因未能履行法定的义务而须承担的一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在学理界对举证责任性质研究的学说颇多,有权利说、义务说、败诉风险说、负担说等。举证责任分配:谈到分配,主流学说以举证责任分配为提法,而笔者认为应以举证义务分配为提法。因为,举证责任源于举证义务,法律并不直接确定责任,而是先规定义务,由义务引发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问题:证据规则更加明确举证责任倒置的具体适用情况,过去司法实践和民法理论对所列举民事特殊侵权纠纷的案件,实际举证责任倒置,观点比较统一。举证责任分配上司法自由裁量权问题:法律相对于变化发展的社会现实永远是滞后的,同样证据法相对于错综复杂的司法实践也同样会存在疏漏和盲区。该自由裁量权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法院可根据公平、诚实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前言民事诉讼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而举证责任是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一但明确这一问题就可以分清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不同主张或由谁来负责举证的问题。但由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日新月异千变万化,新的制度在适用中也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结合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现就举证责任问题谈谈自已的一些看法。一、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予以证明以及证明不了时需要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这种责任,也就是接受不利于已的判决即败诉。诉讼当事人是与案件有密切联系的利害关系人,他们最了解案情,又最关心案件审理的结果。因此,他们有提供证据的积极性和可能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并加以依靠,强调他们的举证责任。促使他们依法举证,承担自己的责任,为诉讼的顺利进行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起到积极的作用。举证责任是特定的诉讼
f当事人依法律规定对一定的待征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法律设置举证责任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在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法院应当如何作出裁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