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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这些亚洲国家合法系统的基础。如日本和韩国在民法的影响之下。在中国,德国民法在清朝之后的数年出入中国,中话民国的法律体系,把德国民法作为制法基础。
大陆法被视为用是共产主义国家的社会主义者的基础法律,藉由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思想的修正和附加。举例来说,当大陆法体系已经按照传统地定义,来定义私人财产观念的时候,它可能被获得,转移,或失去,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因地制宜提供大部分共有财产或者农业合作,而且为集体企业制定特别的法规和法律。
4分支
“大陆法”应用于法律的传统实际上是发起于英文国家,它用于聚集所有非英国法律传统和对比英国的普通法。然而,由于欧洲大陆的传统一点也不统一,比较法律的学者通常将其细分为四个分支:
法国民法:在法国、经济联盟国家、意大利、西班牙和那些国家的前殖民地;德国民法:在德国、奥地利、瑞士、希腊、葡萄牙、土耳其、日本,韩国和中华民国;北欧民法:在丹麦、挪威和瑞典。芬兰和冰岛继承了他们的邻居的法律体系。中国法律:是民法和社会主义法律的一个结合。葡萄牙、巴西和意大利已经从法语进展到德语,他们的十九世纪民法接近拿破仑一世的法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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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且他们的二十的世纪民法更比较靠近的到德国BürgerlichesGesetzbuch法典。合法的文化和法学院也已经差一点就要和德国体系相同了。在这些国家的法律时常被说为混合体系。
荷兰法律或者至少荷兰民事规章,不可能出现在上面提及的四个分支中,因为它本身就影响着其他国家现代的法律法规。俄国的法律便是对荷兰法律的一部分诠释。
5大陆法与普通法
大陆法与普通法的首先对比,是在昂格鲁撒克逊人之中发展发展而来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在英国。二者之间最基本的区别是,历史上,普通法是风俗开发的法律,开始,是在有所有书面法律和继续由法院之前申请,在那里制定法律。而民法开发出基于古罗马法典的Juris法典。在之后的一段时期,民法被当作教徒的习惯法,是法律原则地方编辑被认的基准。在18世纪的中期,开始编撰法律法规,但民事规章持久的影响着法国革命,例如法国的法规如拿破仑一世法典,奥地利、魁北克、西班牙、荷兰和德国之后也公布了各自的法规。然而,编纂法典绝不是一个大陆法体系的本质特征。例如,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民法系统在美国依然是主要非限定,而普通法司法频繁地编撰了他们的法律的部分,例如。一致的商业法规。也有混合的法律系统,例如苏格兰、路易斯安那、魁北克、纳米比亚和南非的法律。因此,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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