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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法和普通法之间的区别不仅仅在编纂法典上,在方法论法规和法规上也有着区别。在大陆国家,立法被看作是法律的源头。默许情况下,法院根据他们的评断法律和法规提示,做出裁决。法院必须通过广泛的辩论,得出与法律法规一般的规则和原则,从法律提示得出结论。相反,而法规只被视为作为参杂在狭义的普通法之中,因而在普通法体系中,判例是法律的主源。权力的分离的在大陆法和普通法国家中在原则上一些不同。在一些普通法国家中,尤其美国,法官被视为平衡政府其他部门的主要力量。相反地,在法国的权力分离的最初定义将分配给立法和法官不同的角色,只有藉由后者应用于法律。这种转变在事实上,许多大陆法司法权不考虑判例(对固定的判例也有适当的参考)的形式主义观念特定的大陆法体系以询问者的体系,而非对手的体系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大陆法国家与其他法律体系有着各种不同。举例来说,它时常被说,普通法意见非常长而且包含精细的推论,然而在大陆法国家的合法意见在本质上通常是非常短又正式的。在法国,那里的法官引述唯一的立法大体而言是真实的,但是并不是之前的判例。(然而,这不是指,当起草意见的时候,法官不考虑它。相反地,追求在说德语的国家意见可能是像英国的一样长,广泛地谈论先前的判例和学术文字。然而,存在着某些社会学区别。大陆法法官通常被训练并且分开地被提升与律师,而普通法法官从成功和名声好的律师通常被挑选。并且,文章的影响由法院对判例法倾向伟大的大陆法国家。关于犯罪,某些大陆法体系根据询问者系统的变形。在普通法国家,这种司法组织有时被批评作为缺乏无罪推定。然而,多数欧洲国家在1950年欧洲大会上,人权ECHR被采取由欧洲理事会赞助保护人权和根本自由。ECHR的六个文章保证“公平审理权”和无罪推定。一些大陆法国家也有把大会日期提前并且巩固被告无罪推定的立法。当无罪推定存在时,区别询问者系统是频繁缺乏陪审员,在许多普通法司法被保证。询问者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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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倾向于有事如同到“长凳”试验组成一位唯一法官或法庭。一些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有包括一个平民的一个法庭,并且训练法学家。询问者系统缺乏一个陪审团审讯,是试验证据规则上的一个重大区别。普通法证据在关心建立陪审员将误用,或者给不适当的重量不可靠的证据。在询问者系统,法学家被认为是能辨认可靠证据的人,证据规则有时是较不复杂的。最显著的是缺乏消息规则。
大陆法和普通法体系在犯罪认定的客观上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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