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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市民的权利和特权,大陆法成为自由和需要被统一的必需的法律。
2概观
在世界各地的法律体系。大陆法是蓝色的区域;其他的体系是普通法(粉色),大陆法和普通法混合的体系(棕色),判例法(绿色)和其他法律体系(黄色)。
在多数国家中,传统上来说成文法和大陆法是法律的基础,特别是在欧洲大陆和前苏联,还有其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魁北克加拿大,路易斯安那美国,波多里哥美国。,日本、拉丁美洲和多说欧洲大陆国家的前殖民地等。苏格兰法律体系通常认为是一个混合的体系。法律中不仅体现着古罗马法典,还结合了普通法和大陆法的特点。在美国的西部和西南部,法律在这样不同的区域如离婚和水利权都有着利比亚民法的影响,根据分明地不同的原则,从移民者拓殖的东北部的法律是以英国普通法为根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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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历史
大陆法是以罗马法典为基础的,特别是东罗马帝国皇帝制定的法典,和中世纪之后的法定学者开发发展而来的。
古罗马法典采纳了不同国家的不同特征,在其中的一些国家里,他的效果起因于立法的行为;即使它成为了制定法,然而经由它处理变成经由其他法定理论家一般的承认。
结果,古罗马法典并没有完全控制了欧洲。古罗马法典是一份二次文献,地方风俗和地方法律在一件特殊事情上缺乏一个恰当的供应。然而,地方法规主要根据古罗马法典它解释了共同的欧洲法律传统的排序,造成它也影响法律的主要来源。
第二个特征,在古罗马法典基础之外,是被采取的古罗马法典,即它包括的延长到民事规章里编纂法典。
法典编纂的观念在十七的和第十八的世纪期间尤其发展了,当做是自然法则和启迪的主意的表达。那个时代政治理想由民主、保护物产和法规的概念表达。那理想要求法律把握的创作,通过法律和它的均衡。如此,古罗马法典和习惯和地方法律的上述的混合停止存在和为法律编纂法典打开的路,对上述的政治理想的目标具有着贡献。
对编纂法典贡献的另一个因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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