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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与和平法》。r
t该书以战争法为主,以和平法为辅,其核心思想是强调国与国之间包括战争在内的一切关系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在这一思想的统领下,该书系统地论述了国际法的主要问题,概括了国际法的全部范围,基本形成了今天国际法学的体系。因此,格老秀斯也被后人誉为“国际法之父”或“国际法的奠基人”。r
t3、18世纪,尤其是1789年法国大革命,开创了国际法发展的新阶段。r
t(1)法国大革命时期通过的《人权宣言》和《国家权利宣言》等文件提出了国家主权、不干涉别国内政、不侵犯别国领土、海洋自由、保护人权等重要的国际法原则。与此同时法国大革命也发展出了国际河川制度、引渡和庇护制度以及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对战俘的人道待遇等战争法制度。r
t(2)拿破仑战争结束后,欧洲进入了“欧洲协作”时期。这一时期从1815年维也纳会议开始一直持续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洲协作”实际上是欧洲主要国家创立的一种通过举行会议、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来维持权力均衡与和平的新方式。“欧洲协作”定期举行会议,形成了固定的多边外交体制。这种会议与协商的制度对此后国际组织的形成和国际组织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在1856年巴黎会议上签订的《巴黎条约》允许土耳其加入欧洲国际法体系,使国际法迈出了走向世界的第一步。《巴黎条约》还确立了黑海的中立地位、设立多瑙河欧洲委员会和多瑙河沿岸国委员会来管理多瑙河,这些都是对国际法的进一步发展。r
t4、19世纪下半叶,以1865年建立的国际电报联盟为例,在交通、通讯、经济、卫生、科技等领域产生了大量的国际行政联盟,这些国际行政联盟是当今许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雏形,特别是构成了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前身。r
t5、1899和1907年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召开后,与会国签订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和一系列有关战争法规的惯例的公约。根据《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常设国际仲裁法院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成立。所有这些应当说都是近代国际法发展的重大成就。r
t五、现代国际法(一战后)r
t(一)背景:一战,帝国主义公然践踏国际法原则,使人们对国际法的价值产生怀疑,但国际法仍然在发展。r
t(二)表现r
t1、1917年十月革命,苏联宣布废除秘密外交、不平等条约等。r
t2、一战后,建立国际联盟,通过《国际法院(常设)规约》,设立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国际联盟成立后有计划地进行了国际法的编纂,国际常设法院也裁判了一些重要的案件,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r
t3、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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