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因而是不能违背的。他们把这种自然理性称为“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将航海自由、人类和平、国家之独立、平等、自保等权利都归于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r
t(2)评价自然法学说作为近代新兴资产阶级向神权和神权法学进攻的武器,在历史上曾起过积极的作用,并对现代法律思想产生过重要影响,但这一学说从一些抽象的概念出发,显然使法律与道德有所混同,且其内容多为“法学拟制”,难于在实践层面上加以检验。r
t2、实在法学说r
t(1)内容:一般把各国通过国际习惯和条约表现出来的“共同意志”视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认为,国际社会的规则不能仅仅因其合理而成为国际法,只有在证明该规则确已为各国所共同同意后才能成为国际法;这种“共同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基础。r
t(2)评价:与自然法学说重视内容上的正义性相比,实在法学说则重视形式上的有效性。后者主张,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法律在内容上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只要是依正式程序制定的,也是有效的,推至极端,这是一种“恶法亦法”论r
t3、格劳修斯学派(折中主义学派)r
t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然法,二是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正确解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r
t4、新自然法学派(法国狄骥)r
t(1)社会连带学派:反对国家主权观念,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的社会事实,通过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规则,从而对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r
t该学说将国际法的效力建立在一个抽象的概念之上人类法律良知,是自然法学派的翻版,所以影响不大。r
t(2)规范法学派(美奥凯尔逊、奥费德罗斯):r
t反对国家主权观念,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认为一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是来自于上一级法律,国内法、国际法规则都是属于同一法律体系,内分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每一级规范是由上一级规范创造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其效力来源于最高规范(原始规范)条约必须信守规则;该原则的效力根据又来源于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r
t将法律变成纯粹的法律规范,抽掉了法律的社会内容,没有找到国际法的效力根据。r
t5、政策定向学说r
t(1)观点:政策的制定过程就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国际法是国家对外政策的表现,其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r
t(2)评价:该学说在一定深度上揭示了政治权力、国家对外政策对国际法的影响,有一定的合理因素。诚然,国际法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