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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透明度,规范化相关程序。在运营和退出过程中,加强监管,完善权益受损后的补救措施。(3)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制度。借鉴美国《1978年金融隐私权利法案》,通过立法监督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及交易记录的全面保密,防范非经授权非法使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信息的危险。(4)互联网金融风险提示制度。该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既要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收益预期,也要提示潜在风险。(5)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失败率较高的P2P网贷领域加强监管,制定较高准入标准,定期检查运营情况。严格监督第三方支付机构对沉淀资金的管理,及时纠正其风险提示不充分的违规行为。对于低风险、合规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降低监管介入程度。
三、拓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路径
(一)建立多层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设立独立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平台,制定一套公开透明的信访制度,设置完善的消费者投诉程序。在不涉及经营秘密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线上机构及时、准确、全面地发布与消费者有关的信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强化互联网金融经营者的风险提示义务,在宣传高收益的同时必须说明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潜在的风险。
(二)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指引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将储蓄、证券、保险等金融产品的成本和费用信息进行比对,列出排行榜,制定金融零售业务最低标准,保证金融消费信息对称,避免金融机构过度促销,维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强化教育有效途径分为加强消费者的互联网金融常识教育和为其提供基本信息支撑两大部分,即监督互联网金融经营者是否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教育引导消费者科学分析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特点,理性选择适合自身的金融产品,避免盲从。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机制。仲裁是处理金融纠纷最直接便捷的办法。需要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仲裁庭规则,增加解决互联网金融纠纷规则。同时加快金融法院试点建设,把法院审判作为金融仲裁的补充,健全互联网金融争议解决机制,创造公正有序的互联网金融市场。
(四)构建互联网金融主体征信制度。国务院2012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等程序进行了规定。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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