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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保护机制
作者:刘雪薇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5期
摘要: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中也充斥着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与金融服务。例如消费者购买的证券、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以及其它一些金融衍生品,可以说“金融消费者”的概念正在逐步形成,而他们的权益保护机制尤其是法律的保护机制却明显缺失,本文针对金融消费者法律权益保护机制的缺失,分析了其中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创新: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4021801
作者简介:刘雪薇(1992),女,汉族,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2014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近几年,金融业的日益发达导致金融消费逐渐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越来越多地购买金融产品与服务,成为名副其实的“金融消费者”。而金融消费者的纠纷也不断出现,法律的不完善,金融行业缺乏监管,致使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笔者本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理念,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相关论述。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现状
相对于国外来说,我国金融业起步较晚,但近几年呈现飞速发展的趋势。在金融行业这个日益繁荣的市场中,个人对金融消费的需求也越来越大,主要表现为货款、投资、理财等多元化的金融消费格局,而不再是简单的银行存取款业务。但是由于金融行业的不规范性、金融产品的复杂性以及金融交易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加突显,金融消费者的风险程度也日益加剧。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金融消费者缺失法律主体地位
在我国的法律正式文件中,并未出现过“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而是被划分为好几类,以不同的经营模式分散开来。在一些领域与规则中,消费者被冠以“顾客”“投资者”之类的称呼,而这些法律法规并未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金融消费者的法律适用性与主体地位比较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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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金融监管的机制不够健全,不能有效地实行问责机制
在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部门来负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目前的金融监管模式就是“三行一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按照纵向监管权限,分别监督各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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