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休假天数为: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5天(工作日);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享受10天(工作日);工作已满20年的,每年享受15天(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员工休年假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f休假,各部门领导应视本部门的实际工作情况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且员工休假之前应作好工作交接。若单位安排员工休假,员工不休,应视为员工自动放弃。
第二十四条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跨年使用,具体规定参照《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执行。
第八章病假
第二十五条员工因病需休假者,原则上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如确因突发情况无法到岗请假者,应于当天上班后的一小时内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由部门通知行政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请假者应于返岗后的两天内凭市(区)级以上公立医院(特殊病情需要可在相关专科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到行政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二十七条员工在中心工作不满一年者,全年病假累计不超过20天;连续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者,全年病假累计不超过30天;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60天。
第二十八条员工病假期间扣发日基本工资50,病假超过一个月按照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用不正当手段取得诊断书、病休证明者,一经查出,除按旷工处理外,情节严重者按辞退办理。
第九章工伤假
第三十条员工发生工伤后应及时接受治疗并在第一时间上
f报其主管领导,工伤假从发生工伤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工伤假(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
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工伤假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三十二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保险工伤条例享受伤残待遇。
第三十三条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章事假
第三十四条员工因事请假者,应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如确因突发事件,无法提前请假者,必须于当天上班后的一小时内电话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由部门通知行政人力资源部备案。员工返岗后当天内到行政人力资源部销假。
第三十五条员工事假期间无薪酬。
第三十六条员工每月事假累计不得超过5天,否则取消当月绩效;第十一章探亲假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探亲假,是指职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