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等级。第十四条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困难等级,并通过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组织学生填写《安徽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把认定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院系须建立规范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按学校有关要求及时更新。第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和等级汇总,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3
f第十七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发生变化申请困难认定,须参照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评议。已被认定为经济困难的学生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院(系)须将调整后的认定结果按时提交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便及时更新认定数据库。第十八条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院(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裁决和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院(系)应当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要对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状况进行跟踪,不定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抽查一定比例的学生。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即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党委学工部)负责解释。
4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