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依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07〕8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奖助学金工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f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各教学学院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各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分为以下三档:特别困难(A档)、困难(B档)和一般困难(C档)。
(一)特别困难(A档)基本认定标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的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国家认定的重灾区的学生;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家庭主要成员因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其它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情况。
(二)困难(B档)基本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实际生
f活费用低于学校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和受灾的农村地区的低收入家庭;家庭及成员因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三)一般困难(C档)基本认定标准: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家庭成员中无18-55岁的青壮年劳动力;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失业)无其它稳定收入;其它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