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文件
校政〔2012〕5号
安徽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材〔2007〕8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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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五条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负责本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第六条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团干部和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须经民主推荐产生且并具有广泛性,人数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应当依据学生的家庭经济及日常消费等情况进行认定范围原则上不突破30。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等级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二)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三)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重病人,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的;(四)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五)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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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第十条一般困难和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由院(系)确定。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一条学校每学年910月份组织院(系)对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展等级认定工作。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校后,需向辅导员提交个人申请及经过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此表随录取通知书等一并寄发每位学生)。第十三条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认定标准,对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