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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条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第十一条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或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十二条对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f第十三条自然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有下列情形之一,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股权转让价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价低于同一投资企业其他股东同时或大约同时相同或类似条件下股权转让价的;
(三)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最近一期股利分配所得的;(五)股权转让时投资企业留存收益为正数,股权转让价中没有包含该自然人股东所应享有的份额的,或转让价低于自然人股东应享有的所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正当理由是指自然人股东所投资企业最近三年连续亏损,或盈利能力持续下降,或迫于自身偿债等财务方面的压力而转让股权等理由。第十四条自然人股东与受让人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协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分析其无偿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调查自然人股东与受让人的关系,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动因,并要求自然人股东提供经过法定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
f无偿转让股权不属于通常理解下发生的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之间赠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无偿转让股权保持合理的怀疑,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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