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发文字号】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3号【发布部门】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鞍山市地方税务局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3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对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征管漏洞,不断提高》及其《实施条例》、《中华
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
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等有关规定、以及《鞍山市政府关于涉税信息共享业务会议纪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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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然人股权转让行为(以下简称股权转让),是指非上市公司和
股份合作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本办法所称自然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自然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不含所持上市公司间接股权转让所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鞍山市范围内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内各分局、稽查局等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
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及企业登记机关开具的《股东股权变更信息传递单》(附表一),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政业务的科室)申请办理股东股权变更涉税事项。
第二章
第五条
申报征收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
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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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适用
20的比例税率。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第七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
资产或者权益等形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