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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股份有
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股权,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其取得的转让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应当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自然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第四条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
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收入,不得从中扣除任何项目。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第五条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
f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第六条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5、股权转让收益率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6、企业的土地等资产的账面价值明显低于重置价格,致使企业所有者权益价值偏低的;7、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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