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借款人如期归还本行“租金贷”本息的前提下,对监管资金按月或按季度进行分期解冻(解冻金额根据每月或每季租金额度而定),并将租金通过受托支付给出租方在我行开设的指定账户。
(三)贷款额度“租金贷”确认的“租金”标准,以本行认可的租金额度为限,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租赁合同中租金水平不得超过周边同类型物业平均租金水平。核心商圈“租金贷”贷款额度占比最高可为租金额度的100。非核心商圈“租金贷”贷款额度占比不高于租金额度的70,剩余部分租金由借款人提供自有资金解决。原则上,
f借款人不低于30的自有资金应在本行“租金贷”发放之前提前存入指定账户。
贷款额度标准必须符合《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根据出租方或承租方的经营情况,对贷款资金需要量进行测算,不能仅凭物业租赁协议确定贷款金额。
(四)放款方式和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承租方)与出租方《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以及借款人实际的经营现金流情况进行确定。可以采取一次性授信、一次性放款、分期归还(等额本息或等额本金);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授信、分期放款、按季归还等。但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借款人都需要在租金贷正式放款之前,借款人自筹部分的租金必须一次性到位,并接受我行进行阶段性或全过程“租金监管”。(五)贷款期限有足额抵质押物担保的“租金贷”业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无足额抵押担保的“租金贷”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且不超过租赁合同剩余期限的一半,该租赁合同剩余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章“标准租金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乙类)
f第十条本办法所指的乙类“租金贷”,指由写字楼、厂房、商业门面、摊位等商业地产的产权方或拥有整体承租权的市场管理方主动发起,以个体承租人作为最终借款方,贷款资金用途专用于借款人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贷款。为批量租金贷业务,原则上要求出租方必须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行认可的ⅩⅩ地区核心商圈的出租方除外)。同时,出租方、承租方需与本行共同签订《租金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本行对于乙类“租金贷”业务采取对商业地产的产权方或拥有整体承租权的市场管理方整体担保授信,在其授信项下对单个承租人发放租金贷。担保授信坚持一项一策,按照本行授信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执行,“租金贷”严格在整体担保授信明确的授信条件要求下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贷款对象条件(一)本行《授信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