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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我行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个人综合授信(下简称综合授信)是指我行有权经营
机构(以下简称授信人)以提供授信额度的方式向拟以授信方式申请资金融通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受信人),提供资金融通的操作方式。我行个人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的总和作为个人综合授信的总额度。申请人可单独或合并申请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第三条第四条综合授信的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受信人可以在总额度项下循环获得贷款,也可以在总
额度项下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担保的对象仅限于在同一授信人处申请的贷款。第五条受信人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与总
额度项下为一年期以上的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不得突破质押额度、抵押额度两者的总和。受信人获得的一年期以上的全部贷款本金金额,一年期以内的全部贷款剩余本金余额,与总额度项下为第三人贷款提供担保所承担的全部担保责任金额的累计,不得突破总额度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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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受信人初始设定或重新设定综合授信总额度之日起
一年为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受信人在重新设定日之前应完成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总额度的重新设定包括对质押额度、抵押额度和信用额度的重新评估和设定。第七条受信人在授信期内获得的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
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有效期的到期日。受信人在总额度项下获得的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受信人担保的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该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得超过综合授信总额度的重新设定日。第八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授信人指ⅩⅩ银行指定的有权经营个
人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受信人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居民,对于受信人的其他规定条件从个人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第九条受信人及贷款涉及的保险人、担保人及被担保人应在
授信人可控制的区域内。第十条原则。个人综合授信实行“额度分类评估、支用总量控制”的
第二章综合授信额度的构成和期限第十一条个人综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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