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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地有本系统单位负责食宿接待的,出国(境)人员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只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报销公杂费。
第二十五条出差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国(境)外出差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国(境)外出差费用及出差补助报销时的汇率采用出境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汇率确定。
第五章报销管理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出差、参加会议、培训等要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履行审批手续,逐级请假,及时销假。第二十七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第二十八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出入境记录单等凭证。差旅费只核报当期出差期间的相关费用,无故超期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以及出差补助费。如出差期间在自己或亲戚朋友家、项目招待所等住宿,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部门领导审核确认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相关出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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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十九条出国签证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出国(境)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由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境)外费用报销单(具体表格由各单位制定)。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出国(境)财务报销审批的具体规定,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有关费用原始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国(境)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执行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相关领导和财务人员要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和不按规定开支、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单位应当强化对所属单位差旅费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向上级单位报告。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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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计监督。各单位出国(境)人员的经费预算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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