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业与担保公司签订的融资担保合同担保费用支付证明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第四章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明确当年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资助比例、具体条件、申报组织等内容。第十三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申请审核工作。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公开组织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请工作,并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建立专家评审制度,对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五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申报的项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申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底稿和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第十六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地上报的申请报告及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审定资金使用计划,并报政府批准。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根据政府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及时拨付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第十八条担保机构、中小企业收到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后,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九条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及使用共同实施管理和监督,并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获得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f第二十一条获得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有关资产财务、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材料,同时上报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市财政局。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建立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跟踪问效和绩效评估机制,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上报资金使用汇总报告。第二十三条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担保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