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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缩小行政许可事项活动范围;设定定期检验;其他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南宁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等规定的内容。3、行政强制方面,包括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如隔离、查封、扣押、冻结等;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代履行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强行划拨存款、汇款,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处理等;违反行政强制程序;扩大行政强制幅度、范围、对象;延长行政强制期限;其他违反《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内容。4、行政征收方面,包括:设定对土地、房屋、税费、社会抚养费、社会保险费等的行政征收,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政征收内容。5、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包括:设定、变更或取消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象;延长收费期限;其他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内容。6、其他限制公民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包括:增设办理登记、年审等审批手续的条件;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限制投标资格;限制交易权利;指定、限制购买或使用特定商品、服务或指定经营者;设定强制性培训、考试等。(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内容,设定的义务是否公平、合理(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为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有涉及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提供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直接依据。(三)违反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规则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包括违反无歧视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市场准入原则、互惠原则等,以及其他违反WTO规则的内容。四、与制定依据的衔接(一)是否有制定的空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文件都可以是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制定依据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再作重复规定,因此,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应当注意审查该文件在已有上位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是否还有制定空间。制定依据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或者上位法律依据授权制定时,可以考虑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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