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6条)如果大量引用、简单重复上位法或者上位阶文件的,考虑建议不出台。(参看本部分第一点)(二)是否符合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不应与上位法相冲突,应当与上位阶文件保持一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第16条)
f1、对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引用,其名称、顺序等表述应当准确,全名称引用。引用的上位法律依据应当是与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直接联系、密切相关。若规范性文件就规定事项,大量引用上位法、上位阶文件的,应予删除,或者综合该文中的其他内容简化表述,予以修改。2、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冲突,即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相悖,最直接表现为:规定允许某项上位法律依据明令禁止的事项,或者超越制定权限的内容等,应予修改;内容与上位法律依据不一致的,需要分析不一致的情形及其原因,这里所说的不一致是指规范性文件在规范的行政处理流程、时限等方式方法与上位法律依据有所不同,若属于减化程序,提高效率、授惠于民等有利于管理相对人的,可以考虑保留,如果违背上位法律依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建议修改。3、注意文件与平级相关文件之间的衔接,要注意文件所规范的某个管理领域规范性文件的配套性、连续性。(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4、规范性文件对平级文件的引用,尽量不直接引用文件名称,避免因所引文件修改、废止而导致本规范性文件无法执行的情形。五、新旧文件衔接的问题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发展的需要每两年进行一次清理。但应当注意新旧文件衔接时可能存在的问题:1、修改和调整涉及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时,建议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重新颁布实施;涉及部分内容的修改的,根据修改的数量和程度修改原规范性文件并予以重新公布,尽量减少采用“补充通知”、“补充规定”等形式。2、已有同级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进行规定的,在起草新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在条文中明确废止原有的规范性文件。3、关于新旧文件交替的溯及力问题,原则上新文件生效后的行为适用新文件,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旧文件,但是当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或者情形较为复杂的事项,应当在新文件中明确适用新政策的时间、情形,或者旧政策停止实施的时间、情形。第四部分技术规范一、名称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有其效力范围、规范事项和类别名称,用语应当简明、准确、规范,类别名称有“办法”、“规定”、“决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