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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性表述。但是,规范性文件作出操作性、具体性规定时,可以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相应的原则性条文规定进行引用表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6条)(三)规范性文件不能以解释性表述对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条文、相关定义、适用范围等的内涵进行规定,也不能采取其他表述做出扩大化或缩小化的规定。(依据:《立法法》第42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等有关解释权的规定)二、制定主体(一)制定主体的范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都无权制定规范性文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二)在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和制定权限的范围内制定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不能自行设定。制定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管理事项必须在其法定职权内,既不能对未经法律授权的管理事项进行规范,也不能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对管理事项进行规范。因此,规范性文件中有以下内容的,应予删除或者修改:1、涉及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保留事项;2、超越制定机关的级别权限,对不具有隶属关系的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将属于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作为本机关的职责或规范事项范畴;3、超越地域权限,内容跨越了本市管辖的范围;4、规定了属于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或者行业组织自律范围内的事项。三、重点审查的内容(一)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和行政收费事项,必须有上位法依据,不得无上位法依据而新设定相关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1417条、《中
f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913条、《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7条、第16条):1、行政处罚方面,包括设定、变更或废除行政处罚;扩大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对象;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冠以“依法”二字变相设定行政处罚;其他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单行法律、法规及《广西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定的内容。2、行政许可方面,包括采用审批、核准、登记、资质(资格)认定或授予、事前备案等名目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将取得某部门审批作为另一项许可的前置条件;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期限;扩大或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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