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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应当在出具意见时指出“实施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不具有对外效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部分内容应当另行出文,并履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第二部分材料审查审查报送材料是否提交了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起草说明及相关法律依据,其中,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出台的必要性、依据、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对不同意见的处理情况及理由等内容。同时,还应当审查下列程序性材料:一、是否征求各相关单位或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的意见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如涉及其他有关部门职权,或者法人、公民或组织利益的,应当征求相关主体的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意见,应当进行协调沟通。对于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反映;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1条、第14条)二、是否经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
f部门代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经过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的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中应当体现已经过本部门法制科室合法性审查的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三、是否经过集体讨论部门代市政府草拟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首先经过起草部门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提交合法性审查或者政府审议,起草部门对规范性文件文本已经集体讨论的情况应当在其提交的起草说明或其他材料中予以体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四、属于重大决策事项的,是否经过风险评估对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若同时属于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的,还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作出评判,并制定应对措施。在合法性审查阶段将风险评估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如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要求起草部门补充材料;如缺少上述起草程序性材料,应办文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程序后再报审。第三部分内容审查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要求(一)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项尚未专门作出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依据与该行政管理事项有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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